青海水污染防治目标确定将收污水费
日期:2006-08-23 00:00
省政府与国家环保总局于近日签订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责任书要求,到2010年年底,青海省COD(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7.2万吨(最大允许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总局核定的排放量)。其中,黄河流域COD排放量控制在6.6万吨,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0.4万吨,削减率5.7%。今后,我省要继续巩固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成果,凡是水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2006年年底前,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60%,并逐步提高。对化工、造纸、印染、酿造、石油等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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