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污染侵害之民事责任初探
日期:2006-08-09 00:00
的行为,造成更大的损失;3、是利益衡量民法思想的要求。在环境损害案件中,加害人大多是经营性的利益获取者,理应为其在获得利益的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同时,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有利于增强排污者的责任心,起到预防环境污染的效果。在我国,无过失责任又称为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明确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有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谓的法律规定是指《民法通则》第121条至127条所规定,即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从事高空危险作业、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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