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6-08-09 00:00
境污染损害,而其学说上关于公害救济的无过错赔偿责任的确定,则主要是通过类推适用日本民法第717条工作物所有人(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演绎而成的。但除判例之外,日本也确立了公害救济的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1939年的《矿业法》、以及1972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也都先后规定了公害救济的无过失责任。德国是以干扰侵害的概念来概括环境污染造成对他人的干扰性、妨害性危害的。其《民法典》第906条规定:土地所有人对于瓦斯、蒸汽、臭气、煤烟、音响、振动等的侵入,以及其他来自邻地的相类似的侵入,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