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6-08-09 00:00
和理赔程序等。此外,针对加害主体难以确定、或支付能力有限、或已经破产或关闭,而受害人急需救助等特殊情形,应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逐步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制度。具体做法可适当借鉴日本1973年《公害健康损害补偿法》的立法经验。参考文献:1、《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179页。2、汪劲:《环境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6月版,第120-124页。3、刘景一、乔世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1月版。4、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