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污染侵害之民事责任初探
日期:2006-08-09 00:00
为判断依据。而英美法系国家,即以行为人是否违反或者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标准,来判断过失的有无,而不探求行为人心理是否欠缺。德国则主张谁创出或维持了一个危险源,谁就负有采取必要防范措施的义务,即社会安全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即被认为有违法性存在,从而被认定为有过失。2、违法视为过失。所谓违法视为过失,是指环境侵权行为超过一般人的忍受限度,便认定为违法并视为过失。王利明先生认为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行为人的违法性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违法性的合法行为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的行为人对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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