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6-08-09 00:00
违法致人损害者,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失,就被推定为有过失,而令其承担民事责任。过失推定分为一般过失推定和特殊过失推定两种。一般过失推定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侵害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不是由他的过失所致,可以免除其民事责任。而特殊过失推定,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中,法律规定行为人要推翻对其过失的推定,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存在,以表明自己是无过失的,才能对损害后果不负民事责任。过失推定论是17世纪法国法霍多马(Domat)创立的,进入19世纪后,由于工业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