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6-08-09 00:00
困难,推定被告有过失。上述三种理论,虽然维持过失责任的名分,但却突破了过失责任原则的界线,成为无过失责任的前奏。二、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引入无过失责任原则,是在前述三种理论的发展中提出的,最早的无过失责任始于德国1938年颁布的《普鲁士铁路法》。该法规定:铁路公司所运输的人和物,或因转运之故对别的人或物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容易致人损害的企业,虽企业主毫无过失,也不得以无过失作为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随后各国竟相效仿,纷纷将无过失责任原则适用于某些特殊侵权行为之中。随着现代工业的兴起,环境问题日益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