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6-08-09 00:00
公害事件频繁发生,使得无过失责任原则很快被引入环境损害赔偿领域之中。主要有以下原因:1、由于现代工业的生产过程、生产工艺越来越复杂,企业即使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也不可以完全消除使他人遭受损害的意外风险。如果坚持传统的过失责任原则,显然无法对无辜的受害人进行救济,这对于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人类生存环境都是十分不利的;2、在环境污染的案件中,往往涉及到极为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受害人难以用自己的水平证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失。如果坚持过失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陷入不利的境地,同时也会放纵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