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电镀企搬离原址 须修复受污染土壤
日期:2009-06-24 00:00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南京市新出台的《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对于污染土壤的修复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化工、印染、电镀等单位停产、关闭、搬迁后的原址,或是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如果土地需要开发利用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受污染的程度,并明确修复和处置的要求,按照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进行修复和处置。修复后的土壤环境应当按照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进行专项验收,符合相关标准后方可开发利用。“相对空气污染和水源污染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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