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直排单位应征收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
日期:2006-08-10 00:00
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有关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中明确规定:征收的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应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尚未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所征收的污水、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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