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直排单位应征收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
日期:2006-08-10 00:00
处理费用,可用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程的前期工作和相关配套项目的投入,但在3年内必须建成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对〈关于征收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141号)中明确规定:排污者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用;未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根据上述规定,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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