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工商业超计划用水或将累进加价
日期:2006-07-20 00:00
中止供水。在干旱、咸潮等紧急情况下,不执行水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临时性供水措施的,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未经供水企业同意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破坏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处以50 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用户对交纳水费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水费交纳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异议,供水企业应在接到异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书面答复用户,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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