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6-26 18:42
转让协议签订三个月内完成好利时(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注销工作或
者股权转让工作;
(2)补充股权转让价款以及增资款支付条件,即: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且协议7.1.2条(意
德电子已完成以人民币100万元受让深圳好利时100%股权且已经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且甲乙
双方保证,在意德电子以人民币100万元受让好利时100%股权过程中,股权受让的所有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费用等)应当由股权转让方承担;《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好利
时及意德电子,未发生担保、抵押、租用、借贷情肜及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