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2-19 09:32
2013年6月1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标准。也就是说,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背景下,去年12月16日,宁波成立了浙江第一个专司打击环境犯罪的部门宁波市公安局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专司打击环境犯罪。
继宁波之后,越来越多的浙江地市开始建立当地打击环境犯罪的专业公安队伍。昨天上午,温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和桐庐县公安局环境犯罪侦查大队相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