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杏坛镇某电镀厂拖欠劳动报酬案
日期:2014-03-07 09:54
者之间的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三名工人与电镀厂形成劳动关系,而不是与杨洪明,电镀厂应承担支付三人工资的责任,被执行人清偿本案债务后,可另循法律途径向杨洪明追偿。被执行人坚称待其与杨洪明取得联系,双方理清关系后定自动履行债务。考虑到被执行人除在多家银行有少量存款及厂房内生产设备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已近年关,三名工人着急回家乡,本案不适宜久拖,强制拍卖执行被执行人的机械设备不仅执行周期较长、且执行效果不佳,当以督促其自动履行为主。执行人员一方面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清偿债务,一方面对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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