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馆陶一镀锌厂 非法排放有毒物质负责人获罪
日期:2014-04-01 16:33
在自家院中开办的电镀厂加工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非法向土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严重污染,邯郸市典型污染环境诉讼案于3月28日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因犯有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经馆陶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馆陶县徐村乡营盘村王某,在无证无照、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于其家院中自建一小镀锌加工厂,自2013年6月份至9月上旬期间,对门窗上的小滑轮进行电镀锌、镍加工,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含有有毒物质重金属镍、锌的污水,王某在不经任何无害化处理,将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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