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4-01 16:33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后,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3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据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苏军良介绍,法院于三月初发出《关于继续开展打击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继续在我市两级法院开展专项打击和宣传行动。本案是行动期间中院直接审理的案件,拟采取当庭宣判的方式,展示打击力度。同时配合庭审,还开展了庭外宣传活动,并就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和广度向馆陶县公安局发出了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