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4-18 11:39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4〕25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有关企业: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粤环〔2012〕83号)印发实施以来,有力地推动了珠三角电镀企业转型升级。但由于珠三角地区现有电镀企业众多,工艺设备、污染防治技术及管理水平整体基础较差,在短时间内所有指标难以全部稳定达到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针对这些问题,我厅高度重视,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