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保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
日期:2014-04-18 11:39
织了多次研讨,并报经省政府同意,拟组织编制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理确定珠三角区域内电镀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在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现就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2012年9月1日起批复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继续执行粤环〔2012〕83号文相关规定。
二、现有项目的总镍、总铜、氨氮、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6项水污染物指标暂时按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即表2标准)执行,其余14项水污染物指标继续执行粤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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