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4-19 09: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培育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试点期间选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作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因子,并适时将其他污染因子纳入试点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