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日期:2014-04-19 09:34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立广东省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初始排污权核定、分配的信息和排污权交易机构的排污权供求、交易信息应实时汇集到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和财政主管部门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改、物价、经信等部门按照《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13)3号)的部门分工各负其责。
第二十九条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信息。

13/17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06 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