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4-19 09:34
第三十条通过初始分配或排污权交易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承担的法定义务,包括污染物排放必须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必须依法缴纳排污费等。
第三十一条排污单位在排污权初始分配、排污权交易、实际排放量申报过程不得有虚报、瞒报、谎报相关数据和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十二条各级环境保护、财政、审计、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和排污权交易机构运作的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执法监管,完善在线监控系统,依法查处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