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日期:2014-04-19 09:34
排污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建立排污总量监管执法体系。
第三十三条 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有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排污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省环境保护、财政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开展排污权交易情况的工作报告等相关资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1日前对上一年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排污权相关融资、清算等绿色金融服务。
第三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交易机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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