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4-19 09:34
人员在组织、实施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根据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的现有排污企业指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投产并通过环保验收的排污企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环境保护、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3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对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