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日期:2014-04-19 09:34
由试点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二氧化硫年排放量100吨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现有排污单位纳入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允许排放二氧化硫的其他单位自愿纳入试点范围。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适用对象及范围由试点地区自行确定,并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排污权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和政府储备
第五条 排污权初始分配坚持尊重历史、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环保要求、区域总量控制目标等因素,建立总量平衡与环境质量改善相结合的初始分配制度。
排污权初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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