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日期:2014-04-19 09:34
价方案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订。
第八条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保障重大项目建设,凋控排污权交易市场.储备排污指标主要来源包括:
(一)排污权初始分配时,预留的排污指标;
(二)通过回收、回购等手段获得的排污指标.
二氧化硫排污权储备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化学需氧量排污权储备由试点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储备的排污权有效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一致。
第三章排污权交易
第九条排污权交易主体分为出让方和受让方。
出让方是指:
(一)拥有排污权储备的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5/17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05 0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