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日期:2014-04-19 09:34
(二)合法拥有可出让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
受让方是指:
(一)对排污指标进行回购的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二)需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三)为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
第十条排污权交易应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易机构组建的合法交易平台上进行.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应在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授权的交易平台上进行;在指定区域或流域范围内开展试点的排污权交易,当地有合法交易平台的,可以在当地平台上进行交易;当地没有合法交易平台的,在省委托的平台上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排污权交易机构负责建立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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