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日期:2014-04-19 09:34
备排污权的行为.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饱方式。
第十三条排污权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试点期间,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省财政、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订政府交易指导价格。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管理机构应对排污权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和交易标的进行审核。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二氧化硫等排污权交易,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排污单位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前提下,通过污染治理、结构调整及加强管理获得的富余排污指标,或因破产、关停、被取缔以及迁出本行政区域,其有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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