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日期:2014-04-19 09:34
得的排污指标,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出让。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必须满足环保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区域总量控制等相关要求,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总量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指标,验收时排放量大于购买量的,其不足部分应在项目验收前追加购买。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增加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应按照国家和省在该地区实施的总量减排要求中所确定的置换比例削减相应主要污染物,多出的部分纳入储备管理。
第十八条现有排污单位在初始排污权分配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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