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5-06 21:22
4月28日,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楚门镇一非法电镀点里的一家三口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12年8月以来,王某与妻子张某、儿子王某三人在位于楚门镇的家中,采用滚镀工艺进行非法电镀活动。三人共同经营该非法电镀点,并共同支配所得的收益。其中,丈夫王某负责联系业务和账目管理,妻子张某负责购买设备和财务管理,儿子王某负责购买原料、联系业务、招徕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