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5-15 17:03
5日上午,柳州市法院、环保、公安、供电、消防、卫生等部门联合执法,采取断强制措施,关闭了柳州市静兰电镀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环保局经报市政府批准后,责令柳州市静兰电镀厂关闭。该厂不服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自治区环保厅、市城中区法院提起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自治区环保厅作出了维持柳州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市城中区法院驳回了该厂诉讼请求。随后市环保局依法向城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关闭该厂。
在强制执行期间,城中区法院采取思想疏导、劝诫、强制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