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7-17 16:55
、装备和产品。
4.2.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的工艺、装备和产品。
4.2.2 在生产过程产生和排放含有汞元素的蒸气或废水的工艺或产品。
4.2.3 加工过程中使用和排放废水中含有镉元素的用于民品生产的工艺和产品(船舶及弹性零件除外)。
4.2.4 仅有一个且无喷淋、镀液回收等措施普通清洗槽。
4.2.5 镀层在铬酐浓度 150g/L以上的钝化液中钝化的工艺。
5 附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