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日期:2014-09-10 09:45
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较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
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度,逐步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提高收缴率,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要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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