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5-18 16:49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自行关闭、停产;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电镀污染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镀行业的整治工作,环保、公安、安监、工商、住建、电力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