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公告11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5-11-02 16:45
1.电镀生产环节包括清洗槽在内的槽液总量不少于30000升。
2.电镀生产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3.单位作业面积产值不低于1.5万元/平方米。
4.作为中间工序的企业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
(二)企业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低水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成熟技术。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生产工艺和本规范条件规定的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见附1)。
(三)品种单一、连续性生产的电镀企业要求自动生产线、半自动生产线达到70%以上。
(四)生产区域地面防腐、防渗、防
4/1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08 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