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公告11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5-11-02 16:45
积液,生产线有槽间收集遗洒镀液和清洗液装置。
(五)新(扩)建项目生产线配有多级逆流漂洗、喷淋等节水装置及槽液回收装置,槽、罐、管线按可视、可控原则布置,并设有相应的防破损、防腐蚀等防护措施。
(六)新(扩)建电镀项目根据加工零部件的品种、数量等优先选用高效低耗连续式处理设备,并达到电镀行业清洁生产标准中Ⅱ级指标以上水平。
(七)热浸镀企业除应符合(二)、(四)、(五)条的规定外,企业规模还必须符合以下条款:
1.生产能力不低于10000吨/年或产值不低于1000万元/年。
2.作为中间工序的企业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
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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