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发文:电镀行业建设项目有这些重大变动的,需重新报批环评!
日期:2018-02-06 10:28
前言: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评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附件8
电镀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试行)
适用于专业电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含专业电镀工序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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