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镀及酸洗污泥综合利用行业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全文
日期:2017-12-20 13:48
污泥单项设计能力不低于10000吨/年。
(二)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工艺主要包括:火法冶金及湿法回收等。严禁直接利用电镀及酸洗污泥制砖、陶粒等建筑材料。
(三)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企业再生产品应满足国家相关再生产品质量标准;没有再生产品质量标准的至少应满足非再生同类产品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并采取点对点方式将再生产品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再生产品接受双方之间应制定接受标准,标准中应明确再生产品中的有效成分和有害成分,利用处置企业应在其官方网站上主动公开其再生产品来源、去向及生产标准,禁止电镀及酸洗污泥再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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