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加大问责力度
日期:2006-12-15 00:00
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等。《预案》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别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联席会议、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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