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6-09-29 00:00
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措施、规划前,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环境影响论证。今后,凡编制土地利用、流域开发、区域开发的指导性规划,要按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要按规定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对指导性规划草案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专项规划草案未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各类开发区和集中工业区的开发建设,编制建设规划时,要按规定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否则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