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警钟”何以屡屡“失灵”
日期:2006-09-07 00:00
事故不断,四川沱江、广东北江、松花江、黑龙江等水域先后发生重大化学污染事故。严峻的现实说明,处理环境事故需要专门立法。据了解,欧美等许多国家除了有《环保法》,还有《环境安全法》,详细规定了破坏环境应承担的各种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而我国对环境事故的处理主要是经济处罚和行政追究,鲜见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偶尔有也是适用于《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不够确切的。应对频频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我国也需要有一部《环境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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